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1年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1-07-23

内卫人口字〔2021〕352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部署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核查整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做好2021年质量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相关要求,针对各地机构在自查核查中发现的影响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学习。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标准、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结合辖区内机构发展实际,不断完善本地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落实设置要求。各地要认真核查医养结合机构有关资质,确保机构及人员在合法范围内执业。进一步落实科室、人员、药品的配备要求,推进机构设施、建筑的适老化改造,配备必要的康复、护理专业人员及康复辅助器材。

  (三)强化制度建设。各地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范书写医疗文书。落实药品贮存和管理制度,尤其是毒麻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感染预防与控制、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应对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配备配齐相关抢救设施及药品。

  (四)提升服务能力。医养结合机构要完善医养服务衔接有关流程,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进行有序衔接。按时开展老年人体检并做好记录,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疾病防治、心理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提供中(蒙)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服务。收住失智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有针对性地完善服务内容和流程。

  (五)强化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落实医养结合机构中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及存档。做好老年医学人才培养培训和医养结合机构内医师和护理人员培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汇总并按要求填报医养结合有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单位积极参与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确保设施设备、操作流程等符合要求。

  (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新冠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的各项要求,认真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及流程,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安排

  今年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按照“全面自查—整改核查—总结提升”的程序开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医养结合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医养结合机构认真整改。各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本地区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地区年度情况报告,并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见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于10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老龄处。数据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抽查,并指导各地开展整改核查工作。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471—6944050

  电子邮箱:rkllc_wjw@nmww.gov.cn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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