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函〔2021〕27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拟对2020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做好统计核查、入户调查工作,确保在4月10日前将2020年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要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填写《2020年民办公助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确认表》(见附件),并同时加盖本级财政局、民政局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由市(地)级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三、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09号)要求,定期查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住老人名册、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等材料,重点核查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以及5年内是否改变经营性质,确保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设立的合法性;要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方,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处王辉0451-82660527
省财政厅社保处李霁轩0451-53607709
附件:2020年民办公助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确认表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