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封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2021-08-13

苏民养老〔2021〕2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自7月21日我省实行养老机构封闭管理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本着对养老服务对象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托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从严从紧从实抓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严格出入管理,强化内部管控,牢守安全底线。目前全省2300余家养老机构安全运行,16余万住养老人、5.2万奋战在院内服务一线的工作人员无一例感染。针对部分养老机构因人员力量不足存在实际困难的问题,为规范做好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人员轮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立人员轮班制度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省养老机构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如实行封闭管理已满三周时间且县域范围内新增本土病例连续5天每天少于3例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规范进行工作人员轮班。

  各养老机构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机构运转状态进行充分评估。确因特殊困难需要进行工作人员轮班的,由养老机构审慎作出决定,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对拟进行人员轮班的养老机构密切关注,跟进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各养老机构要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坚决守住养老机构“零感染”的底线。

  扬州市继续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只出不进制度,工作人员暂不实行轮班换岗。

  

  二、强化轮班入院人员排查

  拟轮班进入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截至入院时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必须持有苏康码绿码;

  (三)必须提供截至入院之日15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码;

  (四)无下列情形之一:1.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2.家庭共同居住成员中有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头等体表温度)≥37.0°C;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五)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承诺书(附后)。

  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实行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同要求同管理。

  

  三、强化轮班入院人员管理

  轮班人员进入养老机构后,必须在养老机构内设隔离区域健康观察一段时间,且观察期满前一日再次核酸检测阴性,方可上岗。与老人非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入院后健康观察不少于3天;与老人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入院后健康观察不少于7天。

  养老机构应提前按规范要求设置专用隔离区域,用于轮班人员入院后健康观察。养老机构不具备设置隔离区域条件的,可安排轮班人员到当地民政部门设置的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健康观察,健康观察期满后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接入院内。轮班人员在集中隔离观察点的日常食宿费用由相应养老机构支付。

  轮班人员进入养老机构后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居住在院内,不得走读式上下班。轮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4天,具体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民政部门应急支援

  对于确因人手不足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要组建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调配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给予支援。县级支援确有困难的,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统筹调配。

  

  五、加强一线人员心理关爱

  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要加强对住养老年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调节和精神关爱。可参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组织编写的《养老机构应对新冠疫情心理健康指导问答》,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文关爱和心理疏导。

  附件:个人健康申报承诺书(模板).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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