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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体系表述应由“多层次、多支柱”提升为“多层次、多支柱、多样化”
作者:   来源: 晨财经  2022-03-09

  建立和健全国家养老保险体系是国家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迈向第二个百年目标,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抓手。在有关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论述中,从20世纪90年代的“多层次”,发展到了近年来的“多层次、多支柱”。为了更多体现民众的多元化养老需求,发挥政府保基本和商业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合力,建议将相关论述增加“多样化”,变为“多层次、多支柱、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多层次”是养老保险体系针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诉求,主要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方式单一的问题。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此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成为各类文件的标准用语。

  “多支柱”源于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经验总结,是全球视角的解决方案,近年来逐渐进入中国的政策语境。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0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多支柱”由国外到境内,由民间到政府,正式成为标准用语。

  “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职工人群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当前,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层出不穷。据统计,快递、外卖、网约车等灵活就业者人数众多。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灵活就业是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员26.6%,占城镇就业人员43.2%。这些人群要么纳入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内,要么纳入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模式。

  问题也随之而来,灵活就业从业者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不足,纳入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的缴费比例则又负担太重,积极性不高。同时,平台方作为“准雇主”,其责任又难以得到体现。因此,短期内,鼓励通过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发挥平台方和灵活就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增加养老保险保障。长期来看,需要在缴费比例、“准雇主”责任以及政府补贴上进一步完善制度。通过“多样化”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障,有利于提升众多灵活就业人群的养老保障水平。

  根据人社部透露的第三支柱框架情况来看,第三支柱包括有税收等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和非税收政策支持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两大类型本身就体现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多样化”。同时,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符合条件的产品也体现了“多样化”,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都作为个人养老金产品,以利于参加群众根据不同的偏好自主选择,也为市场充分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随着第三支柱政策落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多样化”特征将越来越明显。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们既要为中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自豪,也要认识到我们的养老保险体系还仅实现了广覆盖,仍处于低水平。展望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我们应注重理论创新,将“多样化”纳入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论述中,推动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发挥作用,多角度落实共同富裕,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互补发展。(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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