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福建省民政局  2016-05-25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下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目标,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同时推广厦门市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作用,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创新养老服务形式,激发社会参与活力。
  2.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地方实际,用好“比较优势”,找准试点“突破口”。重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能转变,由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接续服务转变;重点做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与措施,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位一体”,无缝对接,补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促进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3.坚持统筹谋划。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二、主要任务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以下11个方面开展试点。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地区要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产业、事业、涉及慈善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业态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产品和服务质量和风险可控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升质量。试点地区要通过制定公办机构入院评估标准等管理办法,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托底作用;通过掌握老年人需求,重点建设康复护理型养老机构与床位,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完善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功能;通过转包、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持续给予农村养老服务提供项目支持。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通过政策扶持、建立引导和补贴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政府引导、社会主体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四)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试点地区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确保中央及省相关养老政策“落地”,以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建立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
  (五)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试点地区要结合城市规划修订工作,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
  (六)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试点地区要大力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积极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互联网+”服务机构发展的社区智慧养老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者积极回应老年人心理与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推动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互联互通,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社区专门助老员,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并进一步加快城乡日间照料机构硬件建设,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康复辅助器具配备支持力度,实施社区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撑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实现智慧养老与互助养老服务,为有需求的城乡老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七)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地区要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展文化娱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八)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要探索研究制定涵盖通用标准、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建立互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并建立标准实时效果评估机制,推动标准实施。重点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机构纠纷预防与处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和各部门通用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支架性标准。
  (九)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加强人才引进,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入职奖补”制度、特岗补贴制度和工龄津贴制度,对经营管理人员可尝试以股权激励的形式予以激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水平评价政策。
  (十一)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试点地区要推动建立清晰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登记和监管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统计、评价与检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应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强化行业自律。
 
  三、申报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为主。
  (二)任务要求。申报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全面推进11项试点任务,在每项任务范围内,要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概况,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重点突出地方特点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创新意识。
 
  四、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任务十分艰巨。各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案申报。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申报材料包括:(1)地市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函。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
  (二)试点确定。省级有关部门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组织审定并公布试点地区名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总结评估,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方案需经地方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顺利实施;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报告,并同时抄报地市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省推广。同时,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事业处,黄骏,0591-87553027;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吴振利,0591-87063356。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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