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关于我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6-0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单位: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29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经市经信委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且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可以在2016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具体缓缴期限和险种根据困难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未及时足额补缴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缓缴政策。核准缓缴期内,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
 
  二、缓缴程序
 
  1、困难企业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向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同时提供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有关文件,并填写《2016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2、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受理缓缴申请后,及时查验该企业缓缴前缴费状况,给予是否符合缓缴条件的审核意见。经核准缓缴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给予执行缓缴政策,并及时将企业有关信息报地税、财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函告企业。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实,定期召开人社、财政、地税、经信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政策的落实。要提高认识,依法经办,完善程序,优化服务,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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