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6-13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哪些?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补贴范围的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三、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管理?
  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于每月20日前,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
  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反馈至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经批准初次享受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自批准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五、就业困难人员“三种方式、两项补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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