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办独生子女证加发5%退休金是否真实?
作者:   来源: 中华泰山网  2016-06-29

【导读】 近日,不少山东泰安市民到社区、街道计生办咨询补办独生子女证一事。原来“办理独生子女证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等消息刷爆了朋友圈。那么对于微信好友的爆料,是否是真实的呢?对此,6月27日,记者采访了计生部门。
 
  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有网友称,独生子女费奖励金标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泰山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答复,此项规定一直都在执行,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职工才可享受此待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泰城某单位职工李京(化名)在办理退休时,按照相关规定,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了约15000元的退休金。
  李京为何能发这么多“独生子女退休金”呢?该单位所在的泰前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这一规定是按照2016年1月22日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生办工作人员说。
 
  独生子女证于6月30日止不再补办?
 
  有网友爆料:“都回家看一看有没有独生子女证,没有的赶紧补办,因为到6月30日止,永远不办了,退出历史舞台,以后国家给这一代独生子女还有老人不少政策,大伙相互转告,这个政策是全国的。”
  对此,泰山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答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审批发证。
 
  今年1月1日以后生孩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据了解,根据新的规定,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放开后,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孩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根据以前的规定,独生子女费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但根据2016年1月22日,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独生子女费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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