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53号)精神。日前,重庆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和我市接受外省(区、市)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老〔2011〕36号)。为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
《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做好重庆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各地各单位坚持对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进行电话月访、书面问卷年访,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和身体状况,准确掌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坚持和完善定期走访制度,切实保证对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1次,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形成长效机制。在落实生活待遇方面,要按时足额发放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生活补贴等,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变更管理单位的,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及时明确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生活待遇的资金渠道。在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病重或逝世后,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前往,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办理好相关事宜。在落实医疗待遇方面,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2-3所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个人垫付,及时处理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报销有关事务,缩短报销周期,确保他们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把有特殊困难的跨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作为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机制的重点对象,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进一步做好该市接受安置外省(区、市)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接受安置外省(区、市)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的离休干部同等对待,认真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待遇,每月参加1次政治理论学习。党员每月过1次组织生活。参加本地单位的形势报告会或情况通报会。在重大节日和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接受安置外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每年不少于4次。加强与离休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配合原所在地方和单位做好他们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接受安置的外省(区、市)离休干部有特殊困难的,接受安置的地区和单位也要主动关心,切实做好帮扶工作。要把接受安置外省(区、市)离休干部列入社区资源服务的对象和范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主动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老干部局。亦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