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山西省老龄办发布消息,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论证、讨论、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办法》中,亮点频现: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再婚问题等。此次《办法》针对新出现的情况,把“家庭赡养”作为一章内容,规定“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此外,针对现今农村普遍存在的兄弟分家后,两位老人得随分配给各自的赡养人去生活的现象,《办法》中同样做了规定,要求“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针对老年人再婚过程中,子女多有干涉的现象,《办法》也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同时“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