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作者:   来源: 河北日报  2016-11-30

  11月29日,《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介绍,条例(草案)充实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等内容。
  在初次审议条例(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据此,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8项职责: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按照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登记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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