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福〔2016〕149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养老项目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养老项目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6年10月13日
黑龙江省支持养老项目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经黑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充分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项目贴息贷款是指:省联社下辖法人经营单位向由省民政厅推荐的养老项目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经营资金周转所需或经营项目建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项目客户是指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投资兴办的,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为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料、以及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和企业。
第四条养老项目贴息贷款应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与农村信用社各自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重点支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政府性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实施市场化经营的中小型养老企业、养老机构。养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要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经营周转资金。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能提供有效的经营资质及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充足的还款来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还款意愿;
(六)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七)落实贷款社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八)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贷款额度。项目贷款单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户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借款人经营活动流动资金或经营项目建设,应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计划。
第九条贷款利率。养老项目贴息贷款实行最大程度(权限范围内)的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1个百分点,由省民政厅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采取分期偿还本金方式。提前偿还贷款资金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养老项目贴息贷款采取抵押、质押和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以上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具体业务操作应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4〕4号)执行。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贷款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借款人及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库存原材料(产品)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等,其中不动产抵押率不得超过50%,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40%。抵押物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质押担保。贷款社可以接受存单、债券等优质的质押品作为质押物,其中人民币存款单、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一般不超过90%;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质押物必须到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质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可以是农村信用社法人经营单位准入合作的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客户筛选及推荐。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市、县民政部门申报并筛选贷款项目,通过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联社推荐客户。养老项目贷款申请由贷款客户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县级民政部门随时受理并筛选、审核项目,贷款客户应将《申请养老项目贴息贷款审批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开展养老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入住老人名册等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贷款项目名单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定期向省联社推荐。
第十七条省联社负责组织辖内法人经营单位进行贷款项目的调查、审查、审核并最终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受理与申请。养老项目客户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证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公司章程或登记注册档案,经营场所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安排计划、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贷款社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开展对借款人各项情况的调查工作,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担保情况、还款来源及能力以及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贷款社有关调查给予协助。
贷款社调查完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资料、调查资料)移交贷款社内部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审查人负责对已调查完的贷款进行审查,撰写审查报告,并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主体要求、担保(物)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在审验审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之前,贷款社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具体的贷款要素和细节以及限制、禁止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社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符合发放条件的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债权的因素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开立贴息账户。省民政厅应在省联社指定的农村信用社法人经营单位开立贴息担保金专用账户,一次性存入贴息担保资金2000万元。以后根据每年养老项目贷款需求,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调整贴息资金规模,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贷款的养老项目客户。
第二十六条贴息额度。民政部门推荐的养老项目借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并如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后,由养老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核定项目贴息金额,按贷款利息的50%负担比例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贴息计算。贴息计算公式为:按养老贴息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
第二十八条贴息申报、兑付时间。对按期归还贷款的进行贴息,在每年的7月份申报和兑付。
第二十九条贴息申报程序和手续
(一)县级联社和民政部门进行统计、核实、申报
1.县级联社于每年7月份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贷款客户的本息偿还情况,逐户进行核实统计。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养老项目客户,准确计算贴息金额,并据实填写《养老贷款贴息明细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县(区)级民政部门。
2.县(区)级民政部门对《养老贷款贴息明细表》中,每个客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贴息比例和贴息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确认无误后,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收到报送材料3个工作日内返给县级联社。县级联社和民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联社和民政部门。
(二)市(地)联社和民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上报
市(地)联社、民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单位《养老贷款贴息明细表》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汇总后,填写《养老贷款贴息汇总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所属县(市)单位《养老贷款贴息明细表》原件,在收到县(市)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和民政厅,并将《养老贷款贴息明细表》复印存档。
(三)省联社和省民政厅进行汇总、审核、上报
1.省联社会审。省联社收到市(地)联社上报贷款贴息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全省《养老贷款贴息汇总表》,提出贴息意见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审核审批。省民政厅对省联社汇总的养老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贴息意见报省联社。
第三十条贴息资金拨补、兑付
(一)省对市、县拨付贴息资金
1.省民政厅在审核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函告(通知)省联社省级贴息资金额度和资金来源,并向省联社指定的贴息账户拨付贴息担保金不足部分的贴息资金。
2.省联社在收到省民政厅函告(通知)和贴息资金拨付入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下发贷款贴息通知。
3.由省民政厅配合省联社向县级联社划拨贴息资金。
(二)县(市)联社兑付贴息资金
县级联社在接到省联社贴息资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养老项目客户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为客户直接办理贴息资金领取手续等方式兑付到户;对因客户原因不能按时兑付到位的,应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通知结算对象,约定贴息领取时间,尽快将贴息资金兑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总结报告。县级联社在收到并发放贴息资金的当月月末,逐级向省联社上报贴息资金发放总结报告和《养老贷款贴息兑付进度情况表》,直至全部发放到位。省联社根据县级联社上报的总结报告及报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直至全部兑付工作完成。
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一)非民政部门推荐的养老项目贷款客户;
(二)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个百分点以上;
(三)未履行项目贷款合同规定支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四)贷款资金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项目;
(五)其他有异议的项目。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后,省民政厅、省联社要定期对贴息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养老项目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追回所有贴息资金;发现民政部门、信用社、担保公司等参与方内部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应责任。贷款社对所发放的贷款具体检查工作应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联社、民政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养老项目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养老项目客户所在地民政部门和贷款社要对提供的信息资料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贴息资格,追回所有贴息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
第三十六条违背前述条款第六条中任何一项,养老项目客户在承诺期内停止运营,贴息即停。
第三十七条实行台账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社应建立养老项目客户贷款管理台账,对贷款发放、资金使用、本息归还、贴息金额及拨付等情况逐笔、序时纳入台账进行监测反映。
第三十八条定期客户回访。贷款社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对发放贷款的养老项目客户进行回访,加强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加强风险预警。贷款社按期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对重大风险情况应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贷款回收。贷款社应按时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促使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贷款到期前20天,贷款社应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养老项目客户应及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协同催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下发的信贷业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