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立法要求: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侧重养老
作者:   来源: 重庆晚报  2017-02-08

  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公告。
  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在住房上,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草案明确,对具有重庆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除了公办养老,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此外,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老、护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2)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赡养、抚养协议的;
  (4)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5)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6)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7)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
  (8)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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