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 鼓励与老人同住
作者:   来源: 辽沈晚报  2017-03-01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加细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提倡再婚老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条例》提出,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赡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条例》要求,赡养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访问制度,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现状,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失独家庭老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失独家庭老年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
 
  持《老年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在医疗服务方面,鼓励三甲医院进入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推进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老年人凭《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鼓励老人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等活动
 
  《条例》规定,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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