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天津民政  2017-04-01

津民发〔2017〕13号
内容摘要: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需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2017年4月1日起,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经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三、补贴发放与使用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补贴开支。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可随供养金按月发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具体发放使用方式由各区民政局确定。
 
  四、资金来源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认定补贴对象。各区民政局要认真执行《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津民发〔2017〕8号)中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规定,严格按条件、按程序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确保照料护理补贴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二)确保资金保障到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本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数量,将区级财政所负担的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及时向区民政局拨付所需资金,确保照料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的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的资金,各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机构或服务单位(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事项,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足额使用、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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