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根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27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拟订了《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办法》)。
现于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西华路新桥街5-7号(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170
电子邮箱:tgb201312@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6日
(联系人:王松,联系电话:81094373)
附件: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根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是指用人单位移交特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时,按规定标准向特殊人员户籍所属区退管机构一次性缴交的安置费。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项目包括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信息智慧助老服务、特殊困难帮扶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已纳入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且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无配偶且无子女、或者经医疗鉴定患有1-4级精神病、或者1-4级工伤残疾特殊人员。
(一)机构养老服务:参加机构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二)居家养老服务: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三)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年龄 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参加信息助老服务的特殊人员。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使用方式包括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和特殊困难帮扶服务等五项,具体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特殊人员需要机构养老服务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属区退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备案后,可在专业养老机构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托管养老。特殊人员参加机构养老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托管养老,原则上由区退管机构集中统一安置。
养老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养老机构资格的公办、或民营的专业养老机构,或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特殊人员纳入民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特殊人员,根据特殊人员需求,由区退管机构评估审核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手续,并代表特殊人员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向承保机构按年度一次性支付保险缴费资金。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参加信息助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办理平安通呼援服务、或GPS智慧信息助老服务入网手续,签订服务协议,为特殊人员提供紧急救援、位置查找、爱心热线、信息查询等服务。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特殊人员因患重大危重疾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负担过重,或因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意外事故至经济损失严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退管机构核实同意,报区人社局批准后,给予特殊人员关怀慰问和经济帮扶等服务。
第五条 服务项目资金来源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和信息智慧助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特殊人员安置费列支。
(二)特殊困难帮扶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特殊人员安置费沉淀资金开支(安置费沉淀资金是指有安置费的特殊人员死亡后其安置费剩余积淀结存的资金)。
第六条 安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特殊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期间,区退管机构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100元/人.月,其中:床位费700元/人.月,护理费1400元/人.月。
(二)居家养老服务: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区退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400元/人.月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三)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人员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定额标准为20元/人.年。
(四)信息智慧助老服务:区退管机构统一为参加信息助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办理平安通入网手续,一次性初装费为450元/人,平安通等使用费为360元/人.年。
(五)特殊困难帮扶服务:一年内帮扶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区特殊人员总数的5%内,每次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一年内补助不超过20000元/人。特殊人员困难帮扶服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安置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区退管机构须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用人单位缴交的安置费上缴同级财政。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财政将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支出纳入特殊人员安置费预算予以保障,如特殊人员安置费出现收不抵支,则由区财政予以补足。对特别困难的区,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特殊人员安置费,在安排当年的预算支出和预留下一年度的预算支出后,按照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四)区退管机构根据年末实有特殊人员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编报新一年度安置费支出预算,年度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特殊人员安置费由区退管机构统筹使用,本着量入为出、合理计划、留有余地原则,安置特殊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托管养老,其安置费应分期(按季或按月)支付结算,不得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八条 市退管机构定期检查各区退管机构特殊人员安置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各级退管机构应接受与配合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特殊人员安置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