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自治区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及时、科学、综合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构建大老龄工作格局。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委正式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制度》于5月3日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是为加强对自治区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强化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职能,建立职能明确、科学规范、高效运转的老龄工作机制而特别制订。
《制度》分为总则、会议制度、汇报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和激励制度四个部分,并对每个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制度》明确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府主管全区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并负责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和联络的工作职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全体会议制度。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
《制度》指出,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应深入实际对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支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同时,对本部门、本系统所担负的老龄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和协调责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当好本单位领导在老龄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促进本单位认真完成所担负的老龄工作;协同本单位有关处室贯彻落实老龄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本单位老龄工作的动态和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老龄工作的文件、简报、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材料;开展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本单位以及自治区老龄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加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办理上级领导有关老龄工作的批示意见,认真完成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制度》明确指出,对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进行专项督查;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情况,可提请自治区人大、政协进行全面检查、视察;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由委员会或委员会责成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和各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单项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老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