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我厅草拟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351018587@qq.com。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补齐我省兜底保障工作短板。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把救助供养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工作上来,把机构建设重点转向护理床位建设上来,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到2020年全省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60%。
二、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
(一)对象及分类。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项或4项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二)护理内容和标准。
1.护理内容。包括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探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生活护理,以及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2.护理标准。我省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具体为: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同时符合条件并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或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办理程序。
1.组织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标准档次。评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能力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应当享受的护理标准档次。
2.公示。对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实施,并通过网站、公告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3.服务提供方式。原则上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上门探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服务均由专业护理机构或养老机构提供,各地民政部门要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方,突出发挥机构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服务的支撑作用,形成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护理体系。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提供照料的,也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评估和监督。
4.发放形式。在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护理资金直接按照人数及标准拨付到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在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以及在家分散护理的,通过发放代金券的形式,由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确定的护理档次及标准向服务提供方支付代金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财政部门授权通过金融机构向护理提供方足额支付。委托亲友、邻里提供照料的,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合格的,由评估机构持代金券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支付。接受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服务提供方应当在代金券上注明探望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签名确认。代金券只能用于抵用探望或护理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分散供养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按照标准发放至个人手中。
具体发放办法和支付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调整。
三、提升公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
(一)明确特困供养机构新定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6〕14号文和粤府〔2016〕147号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对不具备护理功能的公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加快将现有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床位,以满足国务院和省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新要求。到2018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2.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30%;2020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
(二)盘活政府供养机构闲置床位。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床位供给数远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社会老人养老护理需求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各地在优先满足失能、半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积极盘活机构内闲置床位,将闲置床位全部向社会失能、失智以及高龄老人开放,充分发挥社会兜底作用。
(三)深入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在财政短期筹集资金困难,缺少专业服务团队的地区,鼓励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以平滑财政预算。各地在公建民营改革中,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明确社会化改革的目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改造成介入护理型床位;通过引进社会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切实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政府兜底责任。各地在推进社会化改革中,要始终坚持政府的兜底责任不变,坚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兜底性质不变,并充分考虑承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确保兜底保障的稳定性。二是注意择优选择社会力量。各地要综合评估各社会力量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用状况、政策熟悉程度等,依法择优选择合作力量。原则上,社会力量主要遴选条件应包括每张床位改造投入不低于5万元、持续融资能力强、具有运营团队建设和标准化服务体系、具有护理和医疗资质等。三是正确运用合作模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实际,在社会化推进过程中,宜采取BOT或ROT模式推进,在新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改建中,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
为实现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部署,鼓励以县(市、区)或地级市为单位,将辖区内敬老院、公办养老机构等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打包成为一个改革项目推进,以方便统一服务水平、运营管理和行政监管。运营方不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条件的好坏、规模大小,应全部承接并升级改造,不得随意撤并。到2018年,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要完成两个县(市、区)社会化改革工作(东莞、中山市按照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25%的比例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小康是全体人民的小康,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问题一直是我省底线民生工作的短板,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各级民政、财政要充分认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在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履职尽责,抓好落实。
(二)要足额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将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予以保障,同时,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公开,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县级民政局至少每月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护理服务水平以及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四)要强化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信息化管理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护理对象台账,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应实现与殡葬部门系统连接,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核销资金。承担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在工作中发现的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以便及时重新评估。
(五)要加大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供养人员。要充分考虑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亲属知晓政策。各市、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