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近日,枣庄市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 号)。
《实施意见》指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各区(市)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照认定办法和自理能力评定标准,精准采集数据信息,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划分照料护理等级,详细掌握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生存现状和供养意愿。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要认真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 16 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区(市)民政部门或镇(街道)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