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本次修正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一是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或返还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是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维护老年人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
三是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提出明确的标准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老龄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是将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和长寿补助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给予固化。明确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给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是强化了家庭成员探望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六是建立老年人护理、失独及无子女老年人扶助制度。各级政府对"三无"老年人应当给予供养。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为失独或无子女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明确政府应当优先收住此类老人。
七是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可带薪享受护理假。法规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