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作者:   来源: 财政部  2017-08-07

  近期,浙江省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对象为:省内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运营需要,通过全省统一公开招标,竞争择优确定3家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具体标准,根据招标确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其余部分保费由养老服务机构自负。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实施,将充分发挥保险托底作用,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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