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胆简政放权。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合作、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将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经营,最大限度地实现多层次供需对接。
二是明确购买项目。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托底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居家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 “三无”、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规范化的购买流程和服务标准,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同时,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