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印发《潍坊市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潍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09-05

各县市区老龄办、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有关部门:
现将《潍坊市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8日
   
潍坊市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 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潍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各级老龄、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材料审批、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老龄部门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机关;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为审批、发放机关;乡(镇)、街道老龄部门为日常管理机构;村(居)委员会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高龄津贴政策。
   
  第二章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审批(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根据核实后的享受待遇人数和标准,采取“一人一卡(折)”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度或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申请人如出现跨地区户籍转移或死亡等情况,村(居)委员会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上报至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备案,同时终止向其发放高龄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未能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由所在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查明原因,经审核后从下一个月度或季度给予补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老龄部门和村(居)委员会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条  为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动态管理, 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部门将每月度或季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建档立卷。
  第十一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老年人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老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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