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
作者:   来源: 办公厅  2017-10-24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政府有关养老服务业法律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保险托底作用,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具体做法:
  一、公开招标确定承保主体。通过统计公开招标,择优确定3家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主体,在全省范围开展服务。各设区市在中标保险公司中选择1家承保主体开展保险工作。首次招标承保主体有效期为2年。现已完成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招投标,保险公司招投标将于第四季度完成。
  二、扩大保险对象覆盖面。保险对象从试点时的养老院和少数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拓展到省内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予以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各按保费总额三分之一补助资金,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其余部分保费由养老服务机构自负。对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参加综合保险的,予以与养老服务机构同比例的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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