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面临着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严峻局面。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对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路径”的课题成果。本课题分为六部分:养老金相关概念辨析;我国养老金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发展第三支柱的紧迫性;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功能定位;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设计的三大要素;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运作构架与配套机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融入第三支柱的政策构想。
(一)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架构,形成责任三方共担机制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应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初步提出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理念和机制。经过若干年的改革与实践,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单位主导的职业养老金制度已经建立,但个人主导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尚未落地,不利于发挥个人自我养老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架构,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通过税优激励个人进行养老储备,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的首要目标是进一步扩展国民的老年收入渠道,提升自我养老保障能力。个人养老金制度通常是个人自愿参加,基金完全积累并通过市场化投资保值增值。从国际经验来看,自愿性的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壮大,最有效的激励措施就是通过税收递延优惠。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应给予强有力的税收递延优惠,增强制度吸引力,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参与人群,特别是广大没有被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覆盖的单位职工,以及具有一定工资性收入的灵活就业者。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通过将更多的人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畴,增强参加者的自我保障能力,扩展国民老年经济收入来源。
(三)建成补充养老金的归集账户,保障参加者权益
从目前来看,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转移接续已经趋于常态化,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却面临着职业转换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其中企业年金是企业主导,自愿建立;职业年金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当职工从有职业养老金的单位流动到没有职业养老金的单位时,其职业养老金账户的基金无法随之转移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参保职工权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则是以个人为主导,自愿建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当参加者在工作变动或者退休时,可以将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转移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也是世界各国在第三支柱制度设计中的普遍做法。将第三支柱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归集账户,能够增强补充养老金制度便利性,更好地保障参加者权益。
(四)激励国民长期养老规划,兼顾国民短期资金需求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主要是通过制度化的设计,鼓励个人在工作期间就开始根据自身情况,及早制定养老储蓄规划,使得国民在年老时经济保障较为充分。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个人自愿建立、自己缴费形成的完全积累型制度,资产归属个人所有。另一方面,第三支柱在参加退休之后才产生真正养老金领取需求,在此前几十年的工作阶段,资金处于逐步积累状态。而在此过程中,个人难免面临一些特殊的情况或经济难题,如紧急的大额医疗支出、首套房购房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为了兼顾上述需求,增加制度吸引力和灵活性,第三支柱往往允许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临时支取前期积累的养老资产,并在一定时期内将提前支取的养老金补回原来账户,从而在满足国民长期养老规划的同时,兼顾其短期需求,使得养老金第三支柱成为国民的以养老为主的综合性支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