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运作架构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核心是账户制,应该围绕账户建立、运作和领取三阶段建立完善的制度架构。
账户设立阶段:参加者向符合条件的账户管理机构,即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提交申请开户信息。账户管理机构通过中证登与税务系统实现信息交互,由税务部门核准缴费额度。该账户应该以个人身份证号码实名建立,每个参加者仅限设立一个账户。通过该账户,参加者可以查询其缴费信息、产品运作信息等。
账户运作阶段:首先由证券、保险和银行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储蓄及理财产品的准入审核,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融产品池。同时将产品池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参加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与需求在该产品池内选择相应产品进行投资。同时,引入默认投资工具制度,如果参加者没有主动选择,则可以将资金转入默认投资产品。同时,该账户内缴费、交易和投资收益等信息,由该账户开设机构适时传输到中证登系统进行备份。此外,建立中证登信息系统与国家税务信息系统对接,以便利于税务部门掌握该账户内的缴费、投资和收益情况,为税收优惠和递延征收提供依据。
账户领取阶段:基于中证登建立的个人税延养老金账户与税务部门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在参加者领取阶段,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进行递延税收的代扣代缴,参加者则通过账户开设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办理账户资金的领取。
(二)第三支柱建立的相关配套机制
1.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衔接机制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采取的是账户制,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可以随个人工作流动进行携带和转移。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同样采取的也是账户制,但其建立和参与必须依托于单位,当第二支柱养老金参与者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能面临着一些单位因没有建立职业养老金而使得第二支柱养老金无法转移。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可以建立适当的衔接机制,当个人转换工作时,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充当归集账户的角色,承接第二支柱转移资金,以提高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从而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资源配置。
2.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应急借款机制
开展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目的是通过税收递延政策鼓励个人为退休生活进行储蓄和投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在退休储蓄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借鉴国际经验,当个人出现家庭教育、医疗以及购买首套住房等紧急支出时,可允许参加者临时支取,提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灵活性。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临时支取必须严格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要求参加者在临时支取后的一定时间内予以归还。因其他原因的临时支取未能归还的,除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之外,还应额外征收一定惩罚性税金。
3.发展和培育养老投资顾问
由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账户资金长期存续,因此必须通过合理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积累壮大。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历程相对短暂,国民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需要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为其提供专门指导。因此,我国第三支柱的长足发展,也需要对作为中介角色的投资顾问行业进行大力培育。当第三支柱真正落地时,个人可以通过专业投资顾问,帮助其选择投资产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
4.完善第三支柱养老金监管机制
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是关乎老百姓退休生活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整个运作流程涉及到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必须通过不同部门的监管合作。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运作过程中,包括缴费与待遇给付政策等,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实施监管。在税收方面,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充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局通过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监察来具体监督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金投资运营阶段,更加注重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应充分发挥其对养老金资产管理机构和各类投资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