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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用 孙博: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路径之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融入第三支柱的政策构想
作者:   来源: 养老金融50人论坛  2017-11-29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分离的必要性
  

  1.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制度目标难以实现
  我国现行的养老金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社会统筹部分实施现收现付制,通过基金在社会成员间的调剂使用收入再分配。个人账户部分实施完全积累制,意图鼓励参加者为自己养老进行长期积累。合理的统账结合模式应该能够实现代际再分配功能与激励功能的结合,体现社会互济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对转轨成本和隐形债务所需资金没有明确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当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就大量借支个人账户基金,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没有实现改革的初衷。
  2.个人账户空账导致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由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退休职工规模持续增加,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账户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近年来社会统筹账户不断借用个人账户用以支付当期养老金,造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日益扩大,尽管国家一度探索做实个人账户,仍挡不住空账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见下表)。截至2015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已经达到了43870亿元。这些空账一方面给个人带来效率损失,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这些空账将积累为政府的巨额负债,给未来的养老金支付带来巨大压力,制约基本养老金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融入第三支柱的合理性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权属性同第三支柱可以有效融合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缴费形成,属于个人所有。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同样具有私有产权属性,二者在产权都属于个人所有,可以实现有效融合,通过同一个账户进行投资运作。此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仅仅用于该职工个人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支出,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养老储蓄,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除了自愿参加外,本质上也是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因此两者实现融合具有内在统一性。
  2.第三支柱可以有效承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功能
  如前所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离出来势在必行,要么选择并入第二支柱,要么选择并入第三支柱。其中,第二支柱是以单位为主导,目前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的人群较少,约为6000万左右,更多的职工并没有参加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如果将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并入第二支柱,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覆盖3.8亿参保职工。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大部分没有职业养老金的个人缺乏实现第二支柱承接的基础,除非要求全部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显然不切实际。相比之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无需企业建立,由个人自主参加,个人账户转移至第三支柱不存在体制性障碍。此外,如果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独立出来,划入第三支柱作为强制部分,相当于一次性使得第三支柱覆盖了3亿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具有类似补充养老金自动加入机制的效果。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融入第三支柱的关键点
  

  1.做实个人账户基础上进行统账分离
  2016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经超过了4.7万亿元,如果继续实行“统账结合”的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将进一步增加。特别是2017年开始对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了新的记账利率形成机制后,主要与工资增长率挂钩。在新的记账利率形成机制下,2016年记账利率高达8.31%,而同年的GDP增速不过6.7%,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收益率也仅为3.03%和1.73%。可见,新的记账利率机制还将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空账规模,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基本养老金将面临巨大的支付风险。
  因此,必须尽快通过多种渠道补足个人账户缺口,并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分离。做实个人账户的渠道主要可以通过划拨国有资产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国有公司股权(含境外)市值超过20万亿元,划转国有股权做实个人账户所需的资金规模不到5万亿,具备做实的可能性, 而且划拨国有股权做实个人账户,是将国有资产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具有内在合理性,且不增加政府当期财政负担。应该指出的是,分离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可能面临不足,一定时期内需要政府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确保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将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强制部分
  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可以并入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中作为其强制性部分,在此基础上国民还可以通过自愿缴费形成第三支柱的自愿性部分。一方面,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属于私有财产,具有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相同的属性,具备并入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的可行性;另一方面,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并入第三支柱养老金可以快速扩大第三支覆盖面;除此之外,由强制型个人账户和自愿性个人账户共同组成的积累型第三支柱养老金,通过合理投资可以有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参加者养老保障能力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3.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承接目前的免税政策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身就是免税的,因此将其并入第三支柱后不应占用第三支柱的税优额度。除此之外,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都属于私人养老金的范畴,第二支柱是针对有单位的正规就业者建立的,通常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但是如前所示,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面临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将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额度和第二支柱合并计算,对于没有参加第二支柱,或者第二支柱没有用完的税优额度可以转移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使用,但不超过二三支柱税优总额的上限,旨在通过良好的税优激励,鼓励国民参与积极性,以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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