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化我省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进一步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质量,使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我厅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现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2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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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
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广大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但仍然存在不少短板,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群众在养老方面还面临不少难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按照“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发展多元供给,繁荣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努力打造幸福养老浙江样本,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供给。更好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兜底保障、监管调控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对服务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改善结构,保障重点。坚持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补齐长期护理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短板,重点保障失能失智、高龄空巢老人服务需求。
统筹发展,提质增效。统筹基层养老、医疗、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规划布局,实现优势互补,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鼓励创新,规范管理。加强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运用新技术,培育新业态;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行业标准,建立评估制度,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鼓励通过产业基金、财政贴息等金融形式,促进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二、 目标任务
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基本确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一)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机制,实现助餐、助医、助洁、助急等基础性服务基本覆盖。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升级版,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家以上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改革,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照料中心比例超过60%。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县全覆盖,供需对接、质量评价、远程监测、数据运用等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二)着力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建成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1000家以上,占养老机构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余养老机构普遍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医养结合服务全覆盖。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护理院(站),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总结推广医养护一体化改革经验,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制度。依托社区照料中心或卫生服务中心,探索建立社区护理站,增强社区为居家老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改革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转制改企、服务外包。其中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占比不低于80%。扶持培育15个以上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集团、10个以上国内知名养老服务品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社会组织和企业成为养老服务供给的主要力量。
(四)努力改善养老服务队伍结构。基本建立以中职为主兼顾高职的培养体系和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培训体系,养老护理人员岗位培训比例达到100%。养老服务机构拥有的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数量持续增长,养老服务经营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五)初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加快试点探索步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开,力争形成“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实现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群体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兜底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推动养老服务审批许可改革。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简化有关审批和许可手续。投资建设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分别由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项目,比照上述流程审批并可适当简化手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为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和产权证明等基础项目。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审批信息平台,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核、批准流程和手续。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资源,规范管理,推动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利用,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升级为社区小(微)型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区老年人开展家院互融服务。规范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三)鼓励扶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医养结合工作目标,调整完善并有效对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养老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和护理院、护理站等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建设的需要。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内设医疗机构,凡达到相关标准的原则上应予批准或备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审批。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医疗机构下设养老机构,其相应的养老床位可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或公办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补助。
(四)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和社会化运营力度。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30%的县市(区),今后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除根据实际需要可保留一家政府直接运营的养老机构外,其他公办养老机构都要实行公建民营。调整敬老院规划布局,整合和改(扩)建、兴建一批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实行公建民营。完善公建民营的激励政策,承接主体可免交一定期限的设施使用费,合同期限可按照投入产出情况在法定最高期限内合理确定。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相应的法人登记。普遍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制度,照料中心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社会化运营的照料中心享受同等的运营经费补贴和用电、用水、用气(燃气)价格政策。全省每年推出一批拟公建民营的养老院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照料中心项目清单,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搭建合作对接平台。定期评定省级十大民营养老机构、十佳照料中心、十大养老服务品牌。
(五)改进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需求评估、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重点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补贴人数比例按需按实执行,更好发挥制度对困难老年群体长期护理服务的兜底保障作用。建立服务补贴对象认定、服务供应机构选定与服务补贴管理者之间的回避机制,加强对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的监管,定期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六)强化护理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校、政社、政企协作机制,制定分级培训行业标准,畅通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新渠道。加强专业护理人才激励政策,在落实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享受入职奖补政策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工作满五年后继续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自第六年起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五年)。定期选派一批养老护理专业学生到国(境)外实习研修,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标准。定向从对口支援地区招收高职、中职养老护理专业学生,并采取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学习、实习、就业等实际问题。建立一线养老护理员社保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培养选拔各级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并支持其建立领军人才工作室,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资助。对优秀护理人才实施积分落户加分。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养老护理员节,增强养老护理岗位的荣誉感。
(七)调整省财政养老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扶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运行、品牌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发展。自2018年起,省财政对新建(办)的非营利性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补贴力度,用房自建和租赁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张床位1.2万元和0.6万元。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和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制度,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引导养老机构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床位最高限额为500张(含)。扶持养老机构连锁化经营,经营主体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达到一定规模,每家给予10万元补贴(累计补贴数量不超过20家)。同时,对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给予照料中心运营经费补助,对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家30万的补助。对评为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组织)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将养老服务纳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和各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护理等级评定、入住评估、分级护理、医养结合、智慧养老、居家照料等标准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省级地方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将标准实施和等级评定的情况作为收费定价、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基本依据和参与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招投标的重要条件。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已建养老机构,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证明文件的,当地政府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予以及时办理消防验审手续。对建筑合法、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机构,督促其立即整改,当地财政对资金困难较大的应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督促其限期搬迁或关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
(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建立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督查机制。充实基层养老服务管理工作力量,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置养老服务专管员,做实乡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的预算资金逐年增长,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确保各项资金重点用于补齐短板、提高质量。构建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包括居住状况、收入状况、健康状况、需求状况等内容的老年人数据库,定期分析发布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统筹开展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医养结合示范试点和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融资租赁试点,不断探索和积累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创新经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制定区域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 | 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 2018年6月 |
2 | 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标准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 2018年6月 |
3 |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 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 | 2018年6月 |
4 | 制定改革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指导意见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8年3月 |
5 |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经营补贴办法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8年3月 |
6 | 制定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审核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省民政厅 | 2018年6月 |
7 | 制定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组织)评定标准和办法 | 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 | 2018年6月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制定区域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 | 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 2018年6月 |
2 | 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标准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 2018年6月 |
3 |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 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 | 2018年6月 |
4 | 制定改革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指导意见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8年3月 |
5 |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经营补贴办法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8年3月 |
6 | 制定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审核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省民政厅 | 2018年6月 |
7 | 制定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组织)评定标准和办法 | 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 | 2018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