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6〕73号
朝阳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本市“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试点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4年第165号)要求,探索推动“居室分割定向出售、公共服务空间持有经营、限龄人群居住”的养老设施服务模式,经综合研究,决定支持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双桥养老设施建设用地进行试点。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抓好试点落实和工作跟进。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树丛;联系电话:6539573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吴宇帅;联系电话:59958636)
共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方案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医养结合”试点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37号〕精神,加快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本市“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试点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4年第165号)要求,支持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双桥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探索研究“居室分割定向出售、公共服务空间持有经营、限龄人群居住”的养老公寓服务模式,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试点项目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恭和苑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位于朝阳区双桥西巷6号,总建筑面积491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7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35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养老设施居室、医务室、养老机构(医疗/养护中心)、活动室、餐厅等,建设单位为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试点项目运营模式 (一)建设单位可将养老设施居室分割销售,建设单位和购买人按份共有居室产权,其中建设单位所持产权份额为5%,购买人所持产权份额为95%,养老设施居室之外的其他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持有100%产权。
(二)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自持部分长期持有运营,并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养护等养老服务,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具体养老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三、试点项目入住人资格 为保证本项目的养老服务设施属性,建设单位需限定养老设施居室入住人资格为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但与入住人共同居住的亲属或者陪住人员除外,陪住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对配合执行北京市城市人口疏解任务的老年人及符合《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83号)规定的特殊家庭老年人,具有优先入住权。
四、试点项目销售管理 (一)养老设施居室预售要求:建设单位预售养老设施居室(含地下车位)95%产权份额,应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销售价格需遵循《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二)养老设施居室购买人资格:养老设施居室的购买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或者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购买人/入住人信息登记与报备规定:购买人购买养老设施居室时,应当填写《共有产权养老设施居室购买/入住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将该登记表、购买人及入住人资料向民政部门进行报备。养老设施居室入住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在30日内向民政部门变更报备。
(四)购买合同签署:建设单位应当与购买人网上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联机备案,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当明确出售的为养老设施居室95%的产权份额,剩余5%由建设单位持有;其他内容如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五、试点项目再交易管理 (一)为了保证建设单位能够持有经营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持有的共有养老设施居室产权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购买人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共有产额份额,但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同意转让的,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设置条件和障碍。
(二)再交易购买人亦应具备北京市户籍(含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购买人转让其产权份额时,应当与再交易购买人按照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管理流程进行,本试点方案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试点项目监督管理 试点项目的属地民政部门应对项目后期的运营,包括入住人、养老服务项目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住建(房管)部门应对项目销售管理、再交易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行为,有权对建设单位进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试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由市民政局牵头,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协调其他部门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研究提出。
七、本试点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共有产权养老设施居室购买/入住登记表
附件
共有产权养老设施居室购买/入住登记表
编号:
房间号 | | 居室建筑面积 | |
购买人基本信息 |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住 址 | |
入住人基本信息 |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住 址 | |
入住老年人类型 | □配合执行北京市城市人口疏解任务的老年人 □特殊家庭老年人 □其他 |
本人填写的上述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隐瞒等情形,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购买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
1.购买人需如实填写本表,本表一式三份,购买人、建设单位、民政部门各执一份;
2.特殊家庭老年人特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老年人;
3.如实际入住人发生变化,需重新填写本表并报备至民政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