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我国企业年金行业中,与法人受托并列的两大受托模式之一。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和年金行业不断发展,理事会模式面临一系列困境与挑战,导致理事会数量和受托规模占比连续下降。在此背景下,理事会转型势在必行。基于此,《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对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趋势探索”的课题成果。本课题分为三部分: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历程与现状;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企业年金理事会转型路径探索。
(一)理事会概述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中的受托模式之一。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理事会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是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及专业人士组成的自然人集合,履行受托人职责,代表参保职工利益,负责年金管理人评价监督,制定资产配置策略,并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工作。
理事会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具有相同受托人职责。相对于法人受托模式来说,理事会具有如下几方面优势:一是理事会作为“非盈利机构”,没有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减少了委托代理层级,理事会作为职工一份子,与受益人利益高度一致,能够实现职工利益最大化。而法人受托机构中,股东、管理层和委托人三者利益难以统一。二是相对于第三方法人受托机构,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设立的内部专门机构,对于本企业和职工熟悉程度高,在信息沟通方面优势显著,能够根据企业特点和职工的需求与风险收益特征,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三是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年金计划数量较多,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公平原则分配资源,在特定情况下小型年金计划可能受到重视程度不够,而政策规定年金理事会仅仅服务于本企业年金计划,同时处于自身利益及职责规定要求,对年金计划重视程度无疑要优于法人受托机构。四是建立理事会以大型企业为主,特别是综合性国企央企居多,具有多业务协同优势,可以在年金投资标的、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依托企业优势助力年金运营管理。
(二)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发端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决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企业年金制度运作架构。在该意见指导下,企业年金主要形成了四类管理模式,一是企业管理模式。参保职工将年金权益委托给企业,企业作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二是理事会模式。企业和职工共同组成年金理事会,作为专业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三是社保机构管理模式。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外部委托人,受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四是行业理事会模式。比如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设立统一的年金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
上述几种模式的探索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具有良好促进作用,直到2004年原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颁布,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两种受托管理模式: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这标志着理事会模式得到确立,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以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立了企业年金理事会。随后中国远洋、南方电网等机构相继成立了年金理事会,开启了理事会模式发展的新阶段。
(三)发展现状
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理事会数量为178个,受益于市场总体情况,理事会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呈现上涨趋势,规模达到4146.90亿元。但是理事会数量和受托规模市场份额过往十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市场份额从2008年的49.84%下降到2016年的37.44%。理事会数量则从2012年的242个减少到2016年的178个,计划数减少了26%。进一步看,过去五年间,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平均规模从8.06亿元增加到23.3亿元,规模增加了近三倍,说明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鉴于专业能力不足和业绩压力等方面的因素,已经转化为法人受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