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增老年人优待政策,养老设施用水用电等优惠
作者:   来源: 扬州日报  2018-01-25

  记者昨从市民政局获悉,《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目前已出炉。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相比,修订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条款,并完善了部分条款,使之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
 
  为何要修订?
  原《办法》不能适应老年人优待工作新需要
  市老龄办主任江洪斌告诉记者,随着我市老龄化步伐加快,老年人优待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2003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4.5%;2017年底,老龄化水平提高到25.4%。二是老龄事业迅速发展。三是原《办法》颁布实施已近15年,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
 
   如何去修订?
  听取收集社会各层的意见和建议
  去年6月,市民政局启动修订工作,听取和收集了社会各层对修改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于7月上旬完成了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此后,市民政局通过专家评审、中国扬州门户网公示、3次发函到相关部门、市老龄委全会专题研究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开展修订稿的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风险性评估、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对修订稿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在此基础上,又将修订稿的相关资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审查中指出9个方面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此修订稿。
 
   有哪些变化?
  增加外地老人在扬参观游览、乘公交同等优待
  据悉,现修订稿共22条,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为老服务、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社会优待作了明确规定,比原《办法》增加了3条。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优惠问题,是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生活实际问题,修订稿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增加了第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修订稿还完善充实了现行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全面保障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此外,为了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订稿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方面做出了一定突破,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在参观游览、乘公交车实行同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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