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由省政府印发了《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在连续11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8年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16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8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其中直接涉老的民生工程任务17项。
社会保险方面4项,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7.5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3万人。三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当地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四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安排2000万元,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抚恤和社会救助方面9项,一是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增加50元,达到5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80元;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增加35元,达到34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255元。二是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5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50元。三是提高21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和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四是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五是根据国家标准,落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的抚恤补助待遇;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涉核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六是由财政安排4.97亿元,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分别向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七是由省财政安排1.4亿元,缓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八是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对符合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九是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奖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
医疗保障方面3项,一是做好全额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二是继续做好财政资助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是财政增加安排2.3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5元,为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住房保障方面1项,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疾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危房进行改造。
据了解,各市、县(区)政府还将结合本地实际,在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基础上,进行细化、实化和任务扩面及增加资金投入比例,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