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2-28

沪民规〔201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配合本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针对老人身体状况变化提出的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对在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50%。
  以上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各区可采用报销、记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三、本通知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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