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老年人照顾服务文件精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涵盖全省老年人的吃、穿、医、行、学、乐等40项切身利益内容,尤其突出的有该文件重点任务中第30条“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等等内容,这些为全省654万多老年人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首次确定了江西正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补贴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首次提出了独生子女可以休假照护患病住院老年父母。《实施意见》明确,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每年最长可享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
首次要求了针对老年人消费或服务的有关单位备案登记或需提示风险。如《实施意见》第24条明确“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第40条明确“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首次强调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等。《实施意见》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和轻轨及免门票费进入景区景点外,其第19条条明确“免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评估、随访和中医药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其中健康随访次数达到每年6次,并动态调整完善服务项目内容。”
首次规范了老年人因工伤亡赔付问题。《实施意见》第32条明确“老年人愿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聘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创造条件,并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老年人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其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为使《实施意见》落地见效,在保障措施中强调,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年度市、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考评认定。《实施意见》提出,对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不力、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主管单位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