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3-08
 
辽市政办发〔201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要求,坚持以广大老年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空巢(独居)老年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城乡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达到30个以上,实现全市城区全覆盖,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同一法人的连锁服务站(分支机构)。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及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正式运营前由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运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300平方米以下的、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环保备案登记。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在市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开展“一院两制”运营模式,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区域性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建设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给予一次性开办相关支持,委托社会力量低偿运营,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料探视,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2017年,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分别试点建设1个,根据建设规模每个给予30至50万元资助(资助办法另行制定)。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力度。2018年,在5区试点开展针对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60岁以上城市优抚对象中伤残老年人、60岁以上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城市老年人、城市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的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积极推广灯塔市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经验,加快全市农村敬老院资源整合,条件成熟可实行公建民营。全面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到2018年底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率达到100%,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残联、市老龄办)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完善社区公共设施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县(市)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成立辽阳市养老服务业指导中心,对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平台服务功能进行升级,完成辽阳市养老指挥调度中心、辽阳市养老服务大数据展示中心、辽阳市养老服务成果展示中心、养老服务紧急援助中心、康复理疗中心、远程医疗中心、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评估中心、养老服务培训中心等八大板块建设。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市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切实发挥助老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
  (七)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市民政局《关于扶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老年产品企业加快发展的办法》(辽市民发〔2015〕11号)扶持条件的,给予50至100万元资金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辽市民发〔2015〕11号)扶持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九)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辽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合理布局。结合城乡、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规划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审批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在辽阳市职业技术学院成立辽阳市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学院,开展针对养老护理员、机构管理人员、社会家庭成员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市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从2017年起,上述专业方向的本科、高职、中职学历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由市福彩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对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四)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政策。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办法,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500元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自理老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60元,收住不能自理老人的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县(市)区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辽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辽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行业自律。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四)加强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