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金融 > 保险
经营税延养老保险“门槛”划定,保险公司资本金不低于15亿
作者:   来源: 金融界  2018-05-22

  8日,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推动税延养老保险的顺利落地。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准入经营要求共有12项,其中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能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在准入方面,《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3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精算团队中具有3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等。
  《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三类,分别对应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
  《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在销售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在资金运用方面,税延养老保险应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养老年金领取和保险金给付流程、C类产品投资经理信息、咨询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一并发布,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