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首设"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服务可私人订制
作者:   来源: :武汉晚报  2018-05-24

  5月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攻坚办公室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4份涉老文件,首次提出开设"家庭养老床位"让老人足不出户享受专业照护服务,老人还可通过评估报告订制养老服务。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老人足不出户享专业照护服务
  武汉正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模式建设,在社区、街道、区三个层级,分别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统分结合平台三类"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市民政局印发的《武汉市"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应全部实行社会化运营,重点围绕"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以及远程照护。
 
  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提供哪些服务:按照1-3个社区设置,为老人就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日间照料、短期托管、上门护理等服务。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具备远程照护功能,开设不低于5张的"家庭养老床位",老人足不出户可享受专业照护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在网点内拓展面向中、轻度失能老年人的24小时护理服务功能。
 
  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
  按照街道设置,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为集成居家、社区、机构、社会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体,具备机构照料、短期住养、术后康复、精神慰藉、助餐服务等功能,重点具备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相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的功能,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辖区老年人需求拓展其它专业化服务。靠近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四层以上应设有电梯。床位规模原则上按照10-49张设置。
 
  养老服务"私人订制",养老"评估报告"说了算
  老人可享受订制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办法(试行)》。将根据评估报告科学确定老年人需求类型、护理照料等级、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等。
 
  评估对象
  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进行评估
  (1)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困难老年人。
  (2)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失能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以上劳模或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的失能老年人。
  (4)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5)其他自愿申请评估人员。
 
  评估内容
  包括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意愿等,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评估意见。
  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在网上或社区填写《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身份类别、疾病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老人"特殊照护",市区财政给予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攻坚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建设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服务点748个,力争达到贫困村全覆盖。服务点的基本设施应具备"三室一所一卫",即日间照料室、文娱活动室、阅览室,室外活动场所,卫生间。
 
  服务点基本设置
  日间照料室应配备电视、座椅、健身器材或康复器材等,有条件的要安装空调,能提供纳凉取暖、喝茶、看电视、聊天谈心、健身或康复训练等。文娱活动室应配备桌椅、棋牌等,开展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阅览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以及桌椅、书报框架。室外活动场所应设置老年人健身器材、卫生科普宣传橱窗,进行适当的绿化和硬化。要有独立的公共卫生设施,有条件的村还可以设置助餐点、医疗点、理发店等功能区。
 
  财政给予补贴
   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服务点,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运行正常的服务点,区级财政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贫困村建设的服务点,区级财政每年再增加1万元的运营补贴。
 
  养老护理员可获补贴
  最高发放一次性奖励3000元
  武汉养老护理员可获得补贴。根据《关于做好养老护理员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为我市持证养老护理员发放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高一次性奖励3000元。
 
  补贴对象包括
  已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已取得养老许可的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后集中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补贴方式和标准
  奖励:对已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持证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养老护理员技师3000元、高级工2000元、中级工1000元、初级工500元。补贴:对已取得国家护理员执业证书,并持证在我市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2年的,从第三年起,发放护理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申请人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不同层次执业证书的,此次发放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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