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稳步推进
作者:   来源: 莱芜日报  2018-06-15

  6月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截至目前,莱芜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已经全部完成清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据介绍,这次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同时,建立起了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一是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4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三是对“中人”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解决“中人”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的问题,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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