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办〔2018〕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44号),加快推进我县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积极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专业化导向,更好地提升群众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改革发展,激发创新活力,丰富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方面、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2.坚持政府引导,提升市场运作水平。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健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参与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3.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规范发展水平。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抓好风险防控,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我县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展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推动者。
二、重点任务
(一)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县老龄化现状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满足群众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丰富老年人养老方式。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风险保障力度。2018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二)大力拓展企业(职业)年金市场。支持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和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优势,积极参与我县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市场,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相衔接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开发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和人群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服务资源等优势,为我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学习借鉴上海、重庆、成都、宁波、青岛等全国首批15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成效,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县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认真学习洛阳、漯河等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推动在我县复制推广。
(四)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县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按照依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各类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为我县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五)探索创新“商业保险+养老机构”合作模式。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继续稳步扩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覆盖面,综合运用保险费率浮动等多种手段,提高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保障需求,提供各类相适应的保险保障服务。
(六)推动实施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县实际,立足老年人保障需求,按照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老性强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为高龄低收入老人和困难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发挥慈善事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七)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专业化、专属性养老保险中介机构,支持域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进驻我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县实际,向县域农村等老年人保险需求大的区域延伸服务机构,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工作。
(八)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健全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体验,构建以保险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提升运作水平,完善细化措施,抓好跟踪督导,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推动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落实国家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给予优先支持。各级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大力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增强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