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印发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
作者: 肖守渊  来源: 江西省老龄办  2018-07-17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明确了全省政府投资兴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该《办法》提出,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实现公建民营。同时提出,列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名单和有意愿的农村养老院,应积极实施公建民营;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逐步实现公建民营;政府原则上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向兜底保障老年人以外的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该《办法》强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和护理服务水平。
  该《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该《办法》要求,对拟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方应当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具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和专业服务团队、有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匹配的注册资金且最低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同时,该《办法》提出,通过招标取得的运营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档案、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在合同期内,运营方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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