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2018-07-25

云民社救〔2018〕24号
各州、市民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557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3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8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66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提高到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每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与当年我省预估脱贫标准一致,各州(市)要按照不低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不低于当年我省预估脱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从2018年起,除昆明市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主城区和其他市县实行两类标准外,其余州(市)辖区内实行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各地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8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9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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