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18〕3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大同市房产局,厅各相关处室、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8年9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92号),认真做好涉及我厅的有关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举措,对于提高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水平,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省里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各市在编制新一轮城乡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对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严格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分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快老旧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改造
各市要结合“十三五”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老旧居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等专项工作,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老年人家庭以及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和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管理
2020年底前组织编制我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引导、推动全省城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养老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树立和维护强制性标准的权威,对国家和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相关政策和标准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