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04-16

宁人社办发〔2018〕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妇社〔2014〕7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7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仿制药报销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政策。将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与宁卫计妇社〔2014〕71号文件中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医保报销水平保持一致。18岁以上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门诊替代食品、门诊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仍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据实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65%,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
  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取消部分市县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单次处方限额,确保医保管理科学合理,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深化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付费改革,重点通过年度支付限额、次均费用、人次人头比等技术指标合理控制门诊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规范部分医疗机构肾透析门诊大病支付行为。在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收付费政策和年度人头包干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肾透析门诊大病仍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仍按与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辅助用药报销范围为肾透析参保患者报销,确保肾透析患者的个人负担不增加。
  四、明确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报销问题。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宁人社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相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规范《药品目录》内部分药品名称。“低钙腹膜透析液注射剂”属《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甲类药品286号“腹膜透析液注射剂”项下。将《药品目录》乙类药品255号“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注射剂”变更为“右旋糖酐40氨基酸注射剂”,乙类药品205号“比伐卢定注射剂”变更为“比伐芦定注射剂”。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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