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十三五”养老服务及社会福利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根据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收到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应在收文后及时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市、县(区)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经自治区民政厅和发展改革委批准;自治区投资的项目,须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方可调整。
第八条各市、县(区)民政局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第三章项目遴选原则
第九条项目遴选范围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2.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医疗功能的综合性养老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5.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在人口50万以上或孤儿200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4.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原则上,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项目、非火葬区殡葬设施项目。
第十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之内,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26.5—32.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750—16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200万元测算。
自治区按照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市、县(区)自行配套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自治区不予支持。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
4.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外)可同时申请50万元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个设备包。
5.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7—2020中央投资不予支持。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1—43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35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3.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000—220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
4.县级殡仪馆。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建设规6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800万元测算;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2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1400万元测算。
5.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600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投资项目,均按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80%予以补助。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床位数、床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投资均不予支持。改扩建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6.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按每套5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施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根据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返还各地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投资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社会服务兜底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中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疗养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项目设施项目采取直接下达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自治区民政厅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自治区民政厅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