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昨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仅有《条例》明确的政策框架是不够的,居家养老服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使政府、企业、家庭等主体在提供和享受服务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细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强化和落实责任,严格问责追究。《条例》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处罚款。子女如果不供养、照料、慰藉自己的父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有关方面的规劝督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追究刑责,这一点不难理解;现在人们看到,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如果在居家养老服务上工作不力、失职缺位,也要依法受到问责处理或惩处追究——因为居家养老不只是子女的分内之事,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分内之事,政府、企业和社会均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政府对居民养老始终要承担基本保障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以充分的财政投入夯实居民养老保险堤坝,也包括为居民养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企业、社会组织从事养老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到做好,“政府帮养老”才不只是一句口号,而能成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