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  2018-03-16

冀民规〔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现将《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0日
  
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管理,促进全省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幸福院是由政府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各类资金建设、具备集中居住条件、开展互助养老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院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和资助幸福院建设。
  第三条幸福院运行坚持“三为主、三结合”原则:即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以下称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幸福院管理运行的领导,将幸福院建成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半径要辐射邻近村庄老年人。
  村党支部、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幸福院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入院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有入住意愿的农村老年人,经批准后可入住幸福院。散居特困人员、低保户、计生特殊家庭、空巢独居老人优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不适宜集中居住的老年人,不得入住幸福院。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离院自由。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入院居住的老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填写“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后方可入院居住。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特困人员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村委会签字确认,由其村委会、乡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陪同出院。
  第七条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散居特困人员应转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供养。
  第八条在幸福院居住的有法定赡养人的老人去世后,赡养人要在15天内将其个人物品搬出幸福院,并将其所居住的房间退还幸福院。特困人员去世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妥善安葬并负责将其所居住房间退还幸福院。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必须常住幸福院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也可由现任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报县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幸福院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院内消防、食品、财产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四)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及时调解院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十二条幸福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三条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设环境卫生、管护维修、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和生活照料等组,分别负责院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安全保卫和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院内老人应积极参加院内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活动,实行“积分制”管理。幸福院要建立“积分”登记簿,详细记载院内老人参加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情况。凡参加义务劳动或帮助他人的院内老人,院委会要根据工作难易程度、群众赞誉度等因素发给适当分值的“互助积分登记卡”,按月统计积分,按季兑换积分。拥有“积分”的老人在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权。通过开展“积分制”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奖勤促懒的良性机制。
  建立法定赡养人定期探访老人等制度,开展评比竞赛活动,督促子女履行赡养、定期探视、精神抚慰等义务。
  第十五条村党支部要加强互助幸福院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幸福院应成立党小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幸福院党小组要帮助孤寡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监督落实困难群众的各项生活补贴措施。
  幸福院党小组要积极引导入住人员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在为老服务中不断强化党性观念,密切党群关系,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制定幸福院公共财产管理制度,严格公物采购、登记、配发、保管等措施。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十八条对政府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十九条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做到帐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幸福院应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公共浴室、文娱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小餐厅、小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为院内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幸福院设置医务室,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医务室可独立设置,也可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派驻医师为院内老人提供诊疗服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服务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设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福彩公益金用于幸福院管理服务费用补助。省级财政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县幸福院的服务管理费用。
  幸福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幸福院日常维护、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作出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
  管理服务费包括幸福院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垃圾清运等费用。院长及其它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第二十四条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物业管理、室内小型维修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老人生病或发生意外伤害(非院方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老人或赡养人承担。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二十五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五保、现金直补等生活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生活困难的,建议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实施。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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