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工作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积极应对人员老龄化,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三次全会精神,着眼于“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健全关爱服务体制机制,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
--巡访制度全面建立,留守老年人基础数据及时更新。
--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覆盖有需要的留守老年人。
--针对留守老年人的救助及时有效,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留守老年人享受到助餐、日托和全托等服务。
--社会广泛参与,各级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作用明显。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基础台账。全面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排查,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逐一建立台账。村民委员会对经济困难、年纪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的留守老年人重点关注,动态掌握。
(二)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子女、其他赡养人或扶养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子女、其他赡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遗弃、忽视或冷落。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将去向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如实向村民委员会报备。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留守老年人子女履行好赡养义务。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优化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环境。畅通信息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提高农民工对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的知晓率。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民宿和来料加工,开展职业技能、岗位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创业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驻村指导员作用,为留守老年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四)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对经济困难的留守老年人家庭要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做好社会救助,保障留守老年人基本生活无忧,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五)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助老服务相配合,形成农村基本服务网络。加快农村敬老院的布局调整,分片设立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被撤销的敬老院应当改造成为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院或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机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助餐、配送餐服务,让农村留守老年人吃上热饭、保证一定的营养。鼓励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护理、保健课程,开展健康宣讲和咨询服务活动,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生活方式指导。积极推进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扶持发展基层老年人体育活动组织、老年文艺骨干团队,为农村留守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条件。加快农村智慧养老建设,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新型智能终端产品,便于留守老年人及时提出养老服务需求。
(六)推动社会工作参与。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和社会融入等服务。
(七)开展志愿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组建志愿者队伍,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引导志愿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切合需要的志愿服务。大力开展“银龄互助”,鼓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循环机制。
(八)加强留守老人平安守护工作。深入开展送法下农村活动,提高留守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留守老年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年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年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留守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九)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深化敬老月活动,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时,将困难留守老年人纳入重点慰问对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敬老、助老活动,引导广大公务人员在照顾服务留守老年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三、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职能,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维护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坚持应扶尽扶。
(二)落实关爱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加快发展地区和山区、海岛留守老年人比例高,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基本公共服务和为老服务设施不够完善,留守老年人面临的困难更为突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明确具体举措,加大推进力度,通过关爱服务缓解留守老年人的实际困难。
(三)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