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养老〔2018〕3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星级评定对象包括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含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农村幸福院。
二、评定标准 (一)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福〔2014〕455号),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号),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7〕103号),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评定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评委会,评委会人数为三至七人,其中民政工作人员约占三分之二,其他可邀请发改、财政等涉老部门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定。
四、评定方式 评定机构应同时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查验、满意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1)、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星级评定。
五、评定程序 (一)自评(4月底前)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达到标准的填写申报表(附件2-4)。养老机构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由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初审意见和有关申报材料。
(二)逐级审核、分级评定(7月底前)
1.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评定二星级、三星级的养老机构和三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2.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四星级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并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评定。
3.县(市、区)、设区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并由省民政厅负责评定。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于6月11日前将五星级申报材料邮寄至省民政厅养老事业处。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评定的星级名单应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于7月30日前将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具体名单报备省民政厅。
(三)公示(8月底前)
省民政厅负责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全省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具体名单。
六、星级牌匾式样和制发 各星级牌匾式样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制定,具体格式将另行发文通知。星级牌匾制作颁发按照评定权限由各级评委会分级负责。
七、其他事项 (一)星级评定旨在养老行业树立一批示范性、标杆性机构,打造行业品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星级评定标准,挖掘养老服务质量好、老人满意度高的机构参评。
(二)原则上各县(市、区)农村幸福院三至五星级总数控制在本辖区内农村幸福院总数的20%以内,设区市评定的四星级控制在本辖区内农村幸福院总数的10%以内,省级评定的五星级控制在5%以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不限数量。
(三)对兼具日托护理、上门服务、护理康复、居住养老等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可参照五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评定程序一并逐级申报。
(四)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对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评委会立即撤销其星级。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有星级养老服务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发现不符星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的星级。
(六)星级评定工作中涉及老龄部门业务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沟通。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
本通知已明确事项与闽民福〔2014〕455号、闽民福〔2017〕66号、闽民福〔2017〕103号文件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联系人:余新仁、陈世根,联系电话:0591-87553027、87862801。
附件:1.满意度调查表
2.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3.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
4.福建省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申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201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