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养老〔2018〕9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老龄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老龄办:
现将《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老龄办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根据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修订完善《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探索建立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与工作制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省和行业标准在养老机构得到普遍执行,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各地要对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及相关信息,汇总列出问题清单通报相关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全面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一是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养老机构学习贯彻《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适时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公布本地区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基本规范》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基准线”作用。二是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号)要求,组织辖区养老机构开展星级评定。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修订我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并制定实施办法。三是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推动组建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鼓励优秀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认证。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报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和已建养老机构“三个一批”工作。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对辖区内普遍性服务质量问题,在及时发现、立即整改的基础上,要研究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四)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建立省、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多级多层次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万人培训计划,省民政厅2018年重点开展养老工作业务培训班、养老护理师资培训班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共为各地培训各类养老业务人员1000人。市、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要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增强他们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与专业能力。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培养和稳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全面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以贯彻闽政办〔2017〕68号文件精神为抓手,采取检查通报、绩效考核、经验推广、奖补激励等多种措施,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乡镇敬老院“三个一批”工作,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达标和办理设立许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兑现2017年度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达到50%及以上)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乡镇敬老院设施改造和加强运营保障。进一步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意愿征询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统筹安排入住乡镇敬老院等供养福利机构,切实提高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深化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整合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国企、民企和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精心培育改革试点,适时召开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民政部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组织开展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
(六)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落实落地。一是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省、市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2018年11月前,省民政厅将组织开展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二是加快建设养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网、一中心、一平台、四应用、一展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需求方案,加快推进可研报告编制、立项等前期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并开工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根据民政部安排,继续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纳入“敬老文明号”创建指标。各地要通过平面传媒、影视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依规组织开展优秀养老机构、优秀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比表彰和宣传推广活动,营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7〕8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7〕264号)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地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省本级彩票公益金、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各地要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
(三)抓好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和完善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省质监局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业(机构养老)社会满意度调查,并将其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考核对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省民政厅会同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办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
(四)明确节点,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市级民政部门应于5月2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专项行动市级实施方案;11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附件
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动员、领导批示)、制度制订或出台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资金投入情况、省级抽查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比2017年底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成效
包括:整治达标或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数量(主要是对未许可机构的处置、挂帐问题的整改、安全制度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化工作(各类标准、规范、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农村养老院改造情况、省市创新政策措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数量等。
(联系人:陈世根电话:0591-8786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