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09-20

桂民规〔2018〕4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提升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区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
  各级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望留守老年人。以防范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和落实情况等,及时更新信息台账。
  (二)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
  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委托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要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对于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权益保障作用
  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工作。定期开展老年人探访,村民委员会要提倡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四)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重要作用
  农村老年协会是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支持将建好的农村幸福院等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设施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并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创新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创新老年社会管理、积极帮扶农村留守老人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五)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县、乡镇、村各级要积极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六)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开展义诊、助餐、娱乐、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
  
  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服务设施作用。全面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支持以乡镇为中心健全养老设施和服务网络,持续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转型升级,自治区、市、县三级都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建成2个以上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于一体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充分整合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持续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向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留守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农村文体服务设施功能,组织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发挥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的作用,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加强支持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村幸福院等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务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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